申請商標:牟酒
類 別:第33類
二、基本案情
申請人對駁回其第56580985號“牟酒”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 冊申請不服,申請復審。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2877929號“牟”商標、第55413519 號“牟醬”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經駁回復審決定被駁回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案例分析
該商標引證商標在申請商標審查時已經被駁回,商標處于權利待定階段,在這種情況下,堅持復審繼續程序,有效把握時間進度,可有利于商標爭取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