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類別:第33類
申請號:第
76888973號
指定使用:3301 楊梅酒 、3301 果酒(含酒精) 、3301 果酒 、3301 燒酒 、3301 白酒 、3301 米酒 、3301 老酒(中國蒸餾烈酒) 、3301 葡萄酒 、3301 青梅酒 、3301 高粱酒
一基本案情
一,異議人吉林省釣魚臺釀酒有限責任公司是第33類商品上已注冊的第7381281號“老泥窖及圖”、第7385905號“泥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開胃酒;雞尾酒”等產品。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標的注冊人,也是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二,異議人認為,初審公告在第1890期上在第33類上的第76888973號“旭地泥窖”商標完整的包含了異議人在先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第7381281號“老泥窖及圖”、第7385905號“泥窖”及圖商標,商標文字構成高度相近,二者之間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引證商標“泥窖”經異議人長期穩定使用在行業內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在同一地域,其可以通過便捷的行業信息條件知曉異議人打造的“泥窖”白酒,其明知而故意搶注包含“泥窖”的被異議商標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攀附故意明顯,該商標注冊行為難謂善意,有‘搭便車’之嫌疑。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委托北京壹選知識產權有限公司向貴局提出異議,懇請貴局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旭地泥窖”指定商品在第33類上注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七)項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第(八)項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第十五條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訴爭商標,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標志沖突上,可依法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行為,注重對于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的在先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志權益的保護,盡可能消除商業標志混淆的可能性;事實與理由1,異議人打造 “泥窖”品牌十多年,在飲品行業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泥窖”品牌經過異議人積極使用已與異議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是“泥窖”品牌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2,被異議商標“旭地泥窖”完整包含異議人在先已注冊商標,并與已注冊的第7385905號“泥窖”商標文字構成高度相近,兩商標呼叫亦相近,被異議商標在含義上并不能明顯形成區別于兩個引證商標之外的其他含義,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3,被異議商標“旭地泥窖”完整包含異議人的“泥窖”品牌,與異議人在先商標權利近似,構成對異議人在先權益的侵犯,違《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不予注冊。4,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旭地泥窖”具有‘搭便車’之嫌疑,該商標的注冊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是為增加交易機會,獲得商業利益的商標搶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規定,同時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旭地泥窖”有害于社會主義“公序良俗”,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定,應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5,被異議人搶注“旭地泥窖”商標的行為難謂正當,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6,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有悖于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懇請貴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導精神,遏制被異議人的不正當搶注商標行為,制止打“擦邊球”和搭“便風車”行為,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異議人在先商標權益和利益,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二審理查明:
被異議商標“旭地泥窖”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米酒;老酒(中國蒸餾烈酒);青梅酒;楊梅酒;白酒;果酒”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381281號“老泥窖及圖”、第7385905號“泥窖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開胃酒;雞尾酒”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且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或其顯著部分“泥窖”,并存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異議人惡意搶注其在先使用商標證據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等規定證據不足。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6888973號“旭地泥窖”商標不子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