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吳川市古城藍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從事糕點、月餅等食品的生產銷售活動,并在先在第30類“月餅、糕點”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8358900號“古城藍天”商標、第69579845號“藍天粽”商標以及第69594274號“藍天月”商標。2024年4月27日異議人發(fā)現:同處一地且同行業(yè)的吳川市妃嘗香食品有限公司在后申請且初審通過了在第30類的:“粽子;年糕;大餅;月餅;蛋糕;松糕(蛋糕);糕點;米糕;面包;花生糖”商品上第76682533號“吉城藍天”商標,該商標無疑與異議人已注冊第18358900號“古城藍天”引證商標、第69579845號“藍天粽”引證商標以及第69594274號“藍天月”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相近,構成近似商標,是對異議人在先獨創(chuàng)商標品牌、商號名稱的抄襲和復制,有搭便車和傍名牌之嫌疑,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以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等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特委托我司向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具體商標信息見下圖:
商 標 | 類別 | 注冊號 | 指定商品 |
被異議商標 | 30 | 76682533 | 3007粽子;3007年糕;3007大餅;3006月餅;3006蛋糕;3006松糕(蛋糕);3006糕點;3006米糕;3006面包;3004花生糖 |
引證商標1 | 30 | 18358900 | 3003糖;3004甜食;3005食品用糖蜜;3006面包;3006糕點;3006月餅;3007元宵;3007粽子;3007年糕 |
引證商標2 | 30 | 69579845 | 3007粽子; |
引證商標3 | 30 | 69594274 | 3003糖;3004糖;3004甜食;3006甜食;3005食品用糖蜜;3006面包;3006糕點;3006月餅;3007元宵;3007粽子;3007年糕 |
實事實與理由:
1.異議人吳川市古城藍天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從事糕點、月餅等食品的生產銷售活動,并在先在第30類“月餅、糕點”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8358900號“古城藍天”商標、第69579845號“藍天粽”商標以及第69594274號“藍天月”商標,是本案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
2.被異議商標“吉城藍天”與第18358900號“古城藍天”引證商標、第69579845號“藍天粽”引證商標以及第69594274號“藍天月”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指定商品為同一種或者類似,二者共存市場上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3.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處一地,且同行業(yè),其在后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摹仿異議人的“古城藍天”商標、商號,具有主觀攀附故意,侵犯了異議人對古城藍天的在先商號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4.被異議人搶注與“古城藍天”商標近似的被異議商標“吉城藍天”具有主觀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因對異議人經營“古城藍天”等品牌的信賴而造成公眾對被異議商標指定商品的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之規(guī)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裁定結果: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其在先商號權證據不足。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決定:第76682533號商標不予注冊。
總結:
大家在品牌發(fā)展中一定要注意并積極維護自己的品牌權利,特別是同一地域的近似商標一體定要及時啟動必要的程序去阻止對方惡意搶注,這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品牌良好運營環(huán)境和市場份額不被瓜分。